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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616号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运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运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616号

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向群,该公司职员。

被告:赵运胜,男,1958年12月28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运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依法退还给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5元。

审判员  王秀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