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481号
原告:河南中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幸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明锋,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先信,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际刚,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贾相显,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存景,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贾卷方,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永坤,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靳凤聚,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贾克安,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张国英,农民。
诉讼代表人:靳凤聚,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濮阳县王称堌乡前项城村。身份证号:4109281963********。
原告河南中远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被告靳先信等8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为二人以上,系共同诉讼案件,且本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原告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6)豫0928民初34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马传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盼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