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73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张新娟,田立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张新娟。被执行人田立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张新娟、田立林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