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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301号

江佑华与江子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当事人
江佑华,江子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301号

原告:江佑华,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承方(江佑华内弟),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湖南,龙岩市永定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子能,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原告江佑华与被告江子能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江佑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佑华以已与江子能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江佑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江佑华负担。

审判员 阙  周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阙水莲(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