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1833号原告肖某某,女,生于1967年4月2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姚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6日,汉族,住宣汉县。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2016年8月23日,原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振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