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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083号

李夫全、李祥美等与李夫生、李召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夫全,李祥美,李怀赢,李夫生,李召荣,贺传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083号原告李夫全,居民。原告李祥美,居民。原告李怀赢,居民。被告李夫生,居民。被告李召荣,居民。被告贺传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夫全、李祥美、李怀赢与被告李夫生、李召荣、贺传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李夫全、李祥美、李怀赢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