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083号原告李夫全,居民。原告李祥美,居民。原告李怀赢,居民。被告李夫生,居民。被告李召荣,居民。被告贺传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夫全、李祥美、李怀赢与被告李夫生、李召荣、贺传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元,由原告李夫全、李祥美、李怀赢负担。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秀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