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321号原告李海振。被告崔丽强。
原告李海振诉被告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丽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桑林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胜舜 来自
李海振与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4321号原告李海振。被告崔丽强。
原告李海振诉被告崔丽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丽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桑林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胜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