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喜群,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闻喜县。被执行人司小腊,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彩菊,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喜群、司小腊、宁彩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标的物正在评估、拍卖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闻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 伟
代理
审判员 白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