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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喜群、司小腊、宁彩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喜群,司小腊,宁彩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3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闻喜县。法定代表人杨振宁,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喜群,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在闻喜县。被执行人司小腊,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宁彩菊,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闻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喜群、司小腊、宁彩菊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执行标的物正在评估、拍卖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5)闻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

审判员 马 伟

代理

审判员 白笑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