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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504号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史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史虎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504号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纳清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建军,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虎宁,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史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琼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晓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