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1430号
原告:成都珊瑚墙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号*幢*楼***室。
法定代表人:吴光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静,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采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江南小区**幢*号。
法定代表人:宋仁辉。
原告成都珊瑚墙饰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采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珊瑚墙饰艺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珊瑚墙饰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代小晞
审 判 员 董荣昌
人民陪审员 黄 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美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