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1720号
原告:杨祖传,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
原告:杨曾传,男,194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钦州市钦廉林场退休工人,住钦州市灵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同宇,钦州市钦南区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祖传与被告杨曾传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祖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祖传负担。
审判员 杨辞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龙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