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民初30号
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北广达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怀斌。
委托代理人:洪卫南,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方育树,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斗文村后壁沟片3幢首层东起第4间。
法定代表人:林逸森。
被告:周瑞坤,男,汉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李光炜,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陈景标,男,汉族,199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年年丰贸易有限公司、周瑞坤、李光炜、陈景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周瑞坤、李光炜位于番禺万达广场(南区商铺、写字楼)自编B-3,B-4写字楼及商铺自编南区商铺南村镇万博二路113号1层101房、115号1层101房的建筑面积共390.6407平方米的2间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号分别为:201212237547、201212237916,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分别为: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521、0220170860号)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普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周瑞坤、李光炜位于番禺万达广场(南区商铺、写字楼)自编B-3,B-4写字楼及商铺自编南区商铺南村镇万博二路113号1层101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12237547,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521号)、115号1层101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号:201212237916,房地产预告登记证明号:粤房地预登穗字第0220170860号)2间商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秋玲
审 判 员 陈爱萍
代理
审判员 杨勉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