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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855号

李文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周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周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18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某和妻子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申执行员  黄趁锁执行员  高利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