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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7执423号

郑倩、鲁华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倩,鲁华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27执423号申请执行人郑倩,女,200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秭归县。法定代理人郑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系郑倩之父。被执行人鲁华清,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住秭归县。现居住神农架林区,系郑倩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鲁华清自2016年3月起每月给付郑倩抚养费200元,至其能独立生活时止。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鲁华清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鲁华清在银行存款20000及利息,至秭归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夏敏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6)鄂0527执42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农架林区支行: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倩与被执行人鲁华清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你处有储蓄存款账户。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划拨户名:鲁华清划拨账号:18×××33收款单位:秭归县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秭归支行收款账号:18×××72扣划金额:本金20000元及利息。附:(2016)鄂0527执42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