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住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宝业馨苑21号楼1号底商、22号楼4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凤伟,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宗世清。
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晋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开发区第四大街95号桐景园55门2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咸水沽支行与被执行人宗世清、天津开发区晋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宗世清、天津开发区晋联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