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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524号

陈小华与郑永发、郑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小华,郑永发,郑阿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7524号原告陈小华,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永发,男,1956年3月6日出生,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郑阿萍,女,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审理原告陈小华与被告郑永发、被告郑阿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以其与被告郑永发、郑阿萍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华撤回对被告郑永发、被告郑阿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小华负担。

审判员  黄建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