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船山执13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定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藕园巷。被执行人谢文远,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田湾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船山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文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文远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4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宗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