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恢369号申请执行人张瑾,女,回族,1969年5月17日出生,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光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陈光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的张瑾与宁夏光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劳人仲调字(2015)849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26359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293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宁夏光泰实业有限公司私下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本案执行款29359元,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调字(2015)849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代理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