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02行审94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林某,区长。委托代理人祖某,赤峰市红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某,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5]58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完备,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程序合法,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赤红政决字[2015]58号《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国兴
审判员 白英林
审判员 李建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