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川3437刑初62号罪犯杨某某,曾用名吉莫某某,女,彝族,生于1981年8月12日,四川省雷波县人,小学文化,村民,无前科。本院(2016)川3437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经查,杨某某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2017年8月22日止)。
代理
审判员 曾剑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