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字第5000号
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华声苑小区02网点。
法定代表人:尹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强,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金典文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