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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1445号

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柳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1445号原告柳某某,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陶凤成,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某,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辉,罗山县司法局周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以经多方调解,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