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2民初4989号
原告:冯生田,男。
被告:郑永涛,男。
原告冯生田与被告郑永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冯生田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生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生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冯生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荣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海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