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运输��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361号移送执行人: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住所地成都市玉局庵西路2号。
被执行人:付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6)川71刑终13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付东罚金一案,该终审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付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执行人付东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东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付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付东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大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