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连庆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丁香友,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跃龙
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
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丽君 搜索“”
连庆军与丁香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民初字第235号原告连庆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丁香友,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跃龙
人民陪审员 张爱秀
人民陪审员 毕忠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樊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