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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5275号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5275号

原告:陈某。

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 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