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961号原告卢培武,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姜丽梅,女,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卢培武诉被告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培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培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耀存 百度搜索“”
卢培武与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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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961号原告卢培武,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姜丽梅,女,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卢培武诉被告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培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培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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