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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5961号

卢培武与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培武,姜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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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5961号原告卢培武,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姜丽梅,女,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

原告卢培武诉被告姜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培武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培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董明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耀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