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421民初2439号

苏恩杰与苏俊陆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苏恩杰,苏俊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39号

原告:苏恩杰,男,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苏学点,农民。

被告:苏俊陆,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恩杰诉被告苏俊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恩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恩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恩杰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