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2439号
原告:苏恩杰,男,193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苏学点,农民。
被告:苏俊陆,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恩杰诉被告苏俊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恩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恩杰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恩杰负担。
审 判 长 储士宏
审 判 员 姜 鹏
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