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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2民初469号

洪书琼与姜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洪书琼,姜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2民初469号

原告:洪书琼,女,生于1968年10月13日,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

被告:姜有权,男,生于1970年5月24日,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洪书琼与被告姜有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书琼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洪书琼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