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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30号

申请执行人黄佳文与被执行人黄显君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佳文,黄显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黄佳文,男,199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勃利镇铁西街。法定代理人顾丙兰,女,196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勃利镇铁西街。被执行人黄显君,男,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勃利镇新起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佳文与被执行人黄显君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勃民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商金宝

审判员  郭克志

审判员  李正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