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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402号

王延金与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延金,相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402号

原告:王延金。

被告:相勇。

原告王延金诉被告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案暂时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相勇的起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王延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俞天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