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810号申请执行人王子庆,男。被执行人王广超,男。本院在执行王子庆与王广超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8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木军
审判员 马鹏勇
审判员 白云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靳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