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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西执字第00364号

秦文、杨泽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文,杨泽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西执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秦文,男,1970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杨泽传,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秦文申请执行杨泽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杨泽传所有的皖A×××××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胡玉林所有的皖A×××××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解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