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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执426号之一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郝玉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郝玉风,曹贵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董占全,局长。被执行人郝玉风,女,1982年生,汉族,邢台县。被执行人曹贵平,男,198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行非审字第8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郝玉风位于和谐城房产一处(邢台县房权证002字第××)。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路银书

审判员  霍小群

审判员  霍秀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艳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