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25执保70号之一

常州市骏奎精密钢管厂、沧州市宇鑫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州市骏奎精密钢管厂,沧州市宇鑫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5执保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骏奎精密钢管厂。法定代表人胡俊杰。被执行人沧州市宇鑫管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文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山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5民初1744号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沧州市宇鑫管件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沧州市宇鑫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文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