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财保78号之一
申请人:王向兵。
被
申请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申请人王向兵与被申请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皖0803财保7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因申请人撤诉,故因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中舟
代理
审判员 朱满贵
人民陪审员 黄小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凡枝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