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天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24号越秀菀幢1-4-1号。
法定代表人:于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四川省安县花荄镇银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文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天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川银建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廖小东
审 判 员 付传捷
代理
审判员 薛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 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