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682号
原告:黄某,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林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
原告黄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黄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欲与被告林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黄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子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阮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