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476号申请人丁种月,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被申请人李雷雷(曾用名李雷),男,汉族,1980年7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丁种月与被申请人李雷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何向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伟刚、谭利平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李雷雷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丁种月名下豫C×××××轿车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周秀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