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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921-3号

刘涛与范肖晖、于晓燕、范庆昌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涛,范肖晖,于晓燕,范庆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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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921-3号

申请执行人:刘涛,男。

被执行人:范肖晖,男。

被执行人:于晓燕,女。

被执行人:范庆昌,男。申请执行人刘涛与被执行人范肖晖、于晓燕、范庆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开商初字第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开执字第92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范肖晖名下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肖晖名下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田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