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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65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龙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旺国际大酒店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龙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旺国际大酒店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65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龙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张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内蒙古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法定代表人孔繁荣,职务总经理。被告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职务总经理。被告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旺国际大酒店项目部,住所地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负责人马万荣。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龙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旺国际大酒店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和浩特市龙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旺国际大酒店项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呼和浩特市龙华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鄂尔多斯市星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乌前期飞跃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星旺国际大酒店项目部的起诉。

审判长 孙 洁

审判员 周 娜

审判员 白云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沈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