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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316号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0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316号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91年5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刘某某,男,生于1988年6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庞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