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2412号
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宁娇,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文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文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