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354号
原告:蕫江涛。
被告:白双营。
原告蕫江涛与被告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
原告蕫江涛于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蕫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蕫江涛负担。
审判员 杜建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