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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9民初2354号

蕫江涛与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蕫江涛,白双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354号

原告:蕫江涛。

被告:白双营。

原告蕫江涛与被告白双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12日立案。

原告蕫江涛于2016年0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蕫江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蕫江涛负担。

审判员  杜建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胜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