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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字第436号之一

冯春梅与李光正、胡浩、邓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春梅,李光正,胡浩,邓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字第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春梅,女,汉族,1972年7月7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被

申请执行人:李光正,男,汉族,1963年12月12日生,住南充市高坪区。被

申请执行人:胡浩,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

申请执行人:邓衫,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坪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冯春梅申请执行李光正、胡浩、邓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光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光正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充高坪支行账户XXXXXX的存款2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龙文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