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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002号

朱玉海与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玉海,赵功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002号

原告:朱玉海。

被告:赵功帅。

原告朱玉海诉被告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