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002号
原告:朱玉海。
被告:赵功帅。
原告朱玉海诉被告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搜索“”
朱玉海与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002号
原告:朱玉海。
被告:赵功帅。
原告朱玉海诉被告赵功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钱丹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赛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