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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167号

班顺岭与张西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班顺岭,张西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167号申请人班顺岭(领)。被申请人张西朝。

申请人班顺岭以要求被申请人张西朝给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西朝的银行存款1088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西朝的银行存款108800元。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建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付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