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5023号
原告:广州市万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何其锐。
委托代理人:胡星,系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铁伟,系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麻涌飞龙电镀设备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经营者:李飞,住广东省东莞市。
原告广州市万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麻涌飞龙电镀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万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万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东莞市麻涌飞龙电镀设备厂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万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原告广州市万通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秋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