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5行初171号原告何廷平,女,汉族,1961年7月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刘瑶仙,女,汉族,1985年5月2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春华,男,汉族,1952年5月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郑向东,区长。委托代理人李润朋,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晖,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廷平、刘瑶仙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立案时,本院同意原告何廷平、刘瑶仙缓交诉讼费至结案前付清。庭审过后,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何廷平、刘瑶仙收到后,再次向本院提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经审查,本案二原告之中的何廷平系退休人员享有退休工资,因此不属于司法救助对象。2016年8月11日,本院第二次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对原告提交的申请不予准许,并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办理缴费事宜,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将按照撤诉处理。原告何廷平、刘瑶仙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 平
代理
审判员 何小莉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贾罗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