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牟庆莲,女,住所地白城市
被执行人:于海洋,男,住所地白城市
被执行人:王彦杰,女,住所地白城市牟庆莲申请于海洋、王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海洋、王彦杰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牟庆莲欠款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人全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10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支 鹏 微信公众号“”